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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jtj -/2022-1114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各执法室(单位)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前款所述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执法室(单位)为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局办公室和安全法规股负责局系统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名称及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六条 我局所负责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执法主体、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公布。

第七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我局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具体包括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各执法室(单位)应当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等内容。

第九条 各执法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并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第十条 各执法室(单位)应当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执法室(单位)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三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 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

第四章  事后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认为信息不宜公示经请示区有关部门同意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室(单位)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各执法室(单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满五年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二年的;

(三)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六章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各执法室(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

(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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